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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产评估权属依据都有哪些
释义
    资产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
    7、《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1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 年 12 月 7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三次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金融、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四)权属依据
    1、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部分设备购置发票;
    3、评估申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4、会计凭证等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中国评估协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在评估基准日距经济行为发生日不足一年时使用。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有效期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的有效期。超过使用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人承担。鉴定报告在其申请有效期内使用的,除使用者使用不当外,相关责任由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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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