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是包括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制,既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统一领导。 地方政府相对于组织政府来说,是统一国家之组织政府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之概念表明组织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有组织政府,才有地方政府;反之亦然。地方自治政府享有组织政府不能干预之地方特权,如财政权、治安权、教育权等。尤其是财政权,是保证地方自治政府得以正常运转之物质基础。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权大小决定其自治范围和程度,组织政府控制地方政府财政便是组织控制地方最有力手段。而事实上,任何一个组织政府都必须控制地方政府,即使是高度地方自治亦然。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完全、绝对之地方自治政府。组织控制地方随着地方分权程度而变化,形成组织与地方不同关系结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