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的小孩医院要求我找小孩的生母出面处理特定的事务合理吗? |
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差异。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医院这样的行为一般不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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