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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统计法的十三个不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政府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的3个“不得”: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2不得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不得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2个“不得”:4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三)统计调查对象的3个“不得”:6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7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8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个“不得”:9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10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11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12不得拒绝、阻碍统计检查。13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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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