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指定监护人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在未确定监护人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