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我国的法律分类如下: 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综上所述,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权的情形,作出了免责及例外条款的规定,即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具有社会正当性,即使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但若行为人存在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则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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