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业主或物业。住宅小区房屋外立面属于共有部分,归业主所有,因此,若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或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向建设单位赔偿的;若在保修期外的,由业主承担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若物业公司发现存在问题了,却不处理、不发动业主筹集资金进行维修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