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村是最基层的一级自治组织,村干部是服务于民的最基层干部。村级组织是否健全,村级干部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康。大力推广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再以组织的名义参与提名),按提名票多少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阶段再由选民直接秘密投票产生村委会成员;让那些在群众中威信高、执政能力强的村民脱颖而出,为依法治村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衍生问题: 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另一种是户代表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由于村民会议是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因此拥有最高决策权,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村民代表会议。3、村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