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权属于什么权 |
释义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二、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三、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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