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宁旧伤复发申请确认的规定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工伤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第四项: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人员继续治疗申请表》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历、疾病证明、检查报告、入院证等材料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经同意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南宁旧伤复发申请确认的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备案表》 2、《工伤人员继续治疗申请表》 3、医疗机构的病历、疾病证明、检查报告、入院证等能佐证病情的资料 三、南宁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办理的条件 1、已办理工伤登记;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3、旧伤复发治疗申请备案(注:已申请旧伤复发确认,但治疗时仍未获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先备案)。 4、已获得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确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