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稳定居住积分、计划生育积分三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20分。务工社保积分(58分):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1年积4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社保月数×(4分/12个月)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为48分等。 法律依据:《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第四条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得30分的基本分。(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申请就学的行政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4.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一行政区,并在该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三)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