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生物学上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
释义 |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受国家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享有法定继承权和其他相关权利,遵循继承顺序。在继承中,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养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人需办理继承公证或法院手续,遗嘱公证书可直接办理财产转移。继子女有继承权,但亲生子女可放弃或被剥夺继承权。 法律分析 养子女被养父母所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因为收养这一行为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同时,养子女与自己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为收养行为而消除了。《民法典》里有明确的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是受国家保护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各种权益,适用法律上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简单点就是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既然是一样的,那自然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法定继承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一般遗产的继承有继承顺序。中国历来有长幼尊卑,亲疏远近。继承顺序上也体现了此特点。第一顺序便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便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最开始便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应该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要到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拿着公证书办理财产转移。继承人有立下遗嘱但还没有办理公证就去世了,那么继承人也要自己去法院办理。有遗嘱公证书的继承人可以直接带着公证书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的证明到相应的地方转移相应财产。 另外,说到非亲生子女,除了有养子女之外,其实应该还包括了继子女。有些时候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时候,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实际的抚养、照顾关系,那么此时的继子女其实对继父母的遗产就是不想有继承权的。但如果当事人继子女还尚小,继父母与其亲生父母也是一样的对其进行了教育、抚养,可以说付出了很多的心血。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中的规定,那么继子女就是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 而作为亲生子女,虽然继承权是法定的,但法律上面也允许其自己放弃继承权。而在一些比较恶劣的情况下,也是能够依法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结语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国家保护,养父母和养子女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法定继承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在继承顺序上,按照长幼尊卑、亲疏远近的传统观念,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非亲生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根据具体情况,继子女也可享有继承权。亲生子女在法律上可以放弃继承权,而在特殊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也可被依法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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