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退赔的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非法集资退赔顺序及涉案财物追缴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缴或退赔被害人财产,并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追缴回报和相关费用。转换财物清偿债务或转让给他人的,应追缴。易贬值的涉案财物可在诉讼终结前变卖,所得价款待诉讼终结后处置。涉案财物应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律分析 一、非法集资退赔顺序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办法是什么?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对于非法集资退赔顺序,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所导致的损失。如果追缴或退赔仍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办法包括追缴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以及变卖、拍卖易贬值或保管成本高的涉案财物等。返还涉案财物应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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