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生子女登记,在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由父母其中一方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不属于计划生育的,由婴儿母亲所在地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3、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4、其他相关材料;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当向派出所申请上述材料,报市局批准;6、申请超过一个月的,要提交婴儿未随父 母或父亲在其他市县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