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遭凌辱后砍杀2人泄愤怎么判 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黄某某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2018年6月6日黄某某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6月28日7时许,黄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黄某某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某某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黄某某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经鉴定,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某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某某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与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