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界别”是我国政协组织的一个特有用语。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其他各有关方面;在狭义上,则是指除政党和团体之外的其他参加政协的各个方面,如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经济界、教育界、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等等。讲政协组成上的界别特点,通常是指广义的界别。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第二条 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第三条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 第四条 凡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各参加单位及代表均有信守及实行的义务。 凡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对全体会议及全国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时,除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负责遵行不得违反外,其有不同意见得保留之,以待下届会议提出讨论;如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时,有声请退出中国人民政协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