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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附带审查的对象
释义
    1、启动主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均不能成为启动审查程序的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2、启动时间启动主体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正当理由可借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通过被告答辩、举证才知道规范性文件存在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等合理理由。3、启动方式启动方式上应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并陈述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4、审查对象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且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党的文件、人大的文件、军事机关的文件,走了立法程序的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属于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一、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对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附带性审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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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2: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