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外关于解除权行使的程序 国外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主要有三种: 1.法国为代表 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确定。 2.日本为代表 《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依买卖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日或一定期间内为履行则不能达到契约目的者,如当事人一方不为履行且经过所定期间,而相对人又不立即请求履行时,视为条约解除。”依该条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由法院裁判或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3.德国为代表 《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58条第一款也规定:“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即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 二、行使解除权的后果 行使解除权有以下后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三、解除权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 依据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