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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申诉的办理流程
释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对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一、刑诉二审抗诉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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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