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业执照办好的,营业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办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若是资料不齐全的或者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