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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
释义
    隐性债务的意思是指地方政府担保债务、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等,在出现金融机构清算等情况时地方政府将承担资产损失。隐性债务会影响到在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下养老金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得以妥善解决,否则就不能达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标。目前各界对于隐性债务仍缺乏统一口径和认定标准,未来如何处置、是否可以通过新一轮甄别使其显性化目前还未明确。按照15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定义,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即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本金、承诺保
    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隐形债务的偿还途径如下: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支出。利用股市变现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有以下几种方式:根据案件执行金额确定。法律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以下称项目库)项目规范管理,抓紧梳理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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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