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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隐性债务的概念界定
释义
    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因隐性债务而积累的资金,曾经为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质量和速度的提升,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随着隐性债务规模的越来越大,加之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隐性债务的弊端日趋凸显,已经对我国当前和未来的稳定和发展形成了相当大的威胁,到了必须严格控制的程度。
    一、从政策角度看,防范隐性债务风险是我国三大攻坚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即是三大攻坚战之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部分。因此,各地政府应清醒的认识到,防范与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将是党中央长期坚持的治国方针,而非仅为一时之需,故此,各地政府应彻底打消幻觉和侥幸心理,从内心深处认可这一项重要任务的长期性与持续性。
    二、从内在角度看,隐性债务对国家金融安全形成了重大威胁
    毋庸置疑,在当今时代,金融安全是除国防安全之外的另一个国家核心安全,1998年的金融风暴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所形成的破坏力,至今仍令我们心有余悸。隐性债务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或其所属国有企业发生了债务危机,但是从深层次看,实则是各个债权人无法到期回收欠款,进而引发了债权人的自身风险。而这些债权人或资金的最终来源,大部分都是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因此,隐性债务的风险最终将传导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所占比重是无需多言的。根据201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测算,2018年末,我国隐性债务数额达30.9万亿,而2018年我国的GDP总额为91.93万亿,如此直观比较,隐性债务的规模可见一斑。因此,若如此庞大规模的隐性债务再不进行控制与化解,那么将必然存在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很大可能。
    法律依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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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