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 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现行标准是山阳区、解放区2.8万元/亩,中站区、马村区是1.6万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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