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陕西 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管理中心应将按规定程序拟订、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及缴存比例及时向社会公布。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宜四舍五入计算到元。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根据缴存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新缴存年度开始前,一般为每年7月份以前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3、缴存基数调整可通过纸质、磁介质或网络等形式办理。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为: (1)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变动情况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管理中心。 (2)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并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生成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交单位确认后,作为新年度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的依据。单位在新的缴存年度开始时,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汇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管委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3)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4)管理中心将批准意见通知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 4、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具体按管委会批准的期限执行,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须重新申请。 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