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生男婴突发疾病死亡医师无职业资格医院被诉 |
释义 | 刚刚出生几小时的男婴突发新生儿肺炎肺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父母认为医师没有执业资格才导致新生儿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魏某诉称,其于2009年4月27日至密云县某医院入院待产,并于次日20时23分产一男婴,医院检查结果均属正常,后魏某发现新生儿不时从嘴里吐带血的白沫,脸色及哭声均不正常,然而医生却说是婴儿吸入了脏东西,脸色不正常是冻的。然而婴儿却病情恶化,于同年4月30日死亡,夫妇认为护理医师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是非法行医,才延误病情最终导致婴儿死亡的。故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6万元。 某医院辩称,在对婴儿的诊疗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及医学诊疗操作常规和规范,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行为,死亡是由于婴儿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导致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至于原告所称的医师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问题,其已具备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是由于行政审批问题,并非医师本人及医院的过错,故医院并不承担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医院判错病情算医疗事故吗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构成事故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1、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2、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 此外,《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法律要求医生对病人无选择权,而对急危患者的接诊受病情、医院医疗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误诊几率大增,即使误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又称闯红灯理论。 医生假如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也并不属于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换言之,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只能要求医疗机构出于社会责任,赔偿相关合理的损失。 医生的误诊是否会构成医疗事故,也需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才能做准,假如从医学的角度来讲,这类的误诊很正常,也没有造成患者过大的人身损害,也就是说,误诊只是一种原因,而没有造成结果,那么医学会的鉴定也不会认可医疗事故,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机构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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