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处理房屋增值部分 |
释义 | 房屋增值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一方享有房屋产权。因市场而自然增值的,应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按揭贷款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计算共同还款对应的增值部分,一些法院是根据共同还款金额占总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3、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对方应在婚前或婚后的房产证上加名,并在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称,视为赠与对方,赠与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属于有效赠与。除非有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否则不能轻易撤销。加名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财产的增值部分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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