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其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维持而宣布解散;2、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联营合资经营期限到期而终止经营活动;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造成企业消失或无法经营;4、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停业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 一、可认定为歇业的情形: 1、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措施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二、公司注销所需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