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坐牢一年应当是十二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1、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在判决执行期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中的一年实际是12个月,但被判刑前会被羁押,是会抵消刑期的,而且服刑期间符合减刑的条件是会被减刑的,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