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 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接受调解书的,表明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如果调解确有错误,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调解书没有错误,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往往有先后,有时会发生先收到调解书的一方无异议,而后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表示反悔,拒绝签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收到调解书后,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特殊案件不可以反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原则上在双方当事人未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所规定,存在特殊案件的情况下,经双方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反悔。该条具体规定如下,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九十三条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 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