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教资可以去支教嘛? |
释义 | 可以的。 支教应为个人志愿负责,健康守法,有志热心投入国内边山区农村教育事业的中国成年公民。无年龄限制。有责任心,不要求有老师资格证。有扎实的知识,不要求高学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老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章的学历或者经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老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老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老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老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老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老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老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老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老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章; (五) 取得高等学校老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老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章的老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老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章。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老师,未具备本法规章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章老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老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老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老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章的学历或者经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老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章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老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老师资格;已经取得老师资格的,丧失老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章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老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章。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老师聘任制。老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老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章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老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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