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正确区分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同救济途径 由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人身损害赔偿性质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因此必须分清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之间界限。在实践中,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中的劳务关系最易混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按无过失补偿原则,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赔偿标准。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当事人之间属劳务关系或其它民事关系,侵害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的,适用侵权行为法,按《民法通则》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处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最明显的区别特征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成果归劳动力使用者所有;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雇工”与“雇主”,在我国尚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其概念内涵、外延尚无法确定。按现行一些教材对雇佣关系的定义来看,雇佣关系包括了劳动关系和部分劳务关系 律师推荐: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 13801109012 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