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市房产契税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广东房产税的税率 1、房产税的特点: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2、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3、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二)广东房产税的计算公式 1、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2、房产税的征收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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