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土地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一级类。即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二级类。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它农用地”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类。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土地分类是土地科学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估和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的基础和前期性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