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 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退赃; 3、被告人认罪; 4、被害人有过错;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7、犯罪动机; 8、间接故意; 9、抢救被害人。 从轻处罚的条件如下: 1、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2、从轻处罚既可以是在多个刑种中判处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在有期限的幅度之内判处较短的刑期; 3、从轻处罚是指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因此,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也不能认为只有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之下判刑才是从轻处罚; 4、从轻处罚情节既有“应当”性的,也有“可以”性的,前者意味着必须从轻处罚,后者是否从轻处罚往往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而定; 5、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同时又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到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酌定从轻处罚,是指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审判机关根据审判经验知具体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识酌量掌握的从轻处罚。适用酌定从轻处罚,应以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