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双方父母都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子女成年后,是否更改姓名,由其自主决定。而且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子女抚养权所要解决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和责任。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作出任何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