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根据约定和租赁物的性质保管。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二)对租赁物定期维护的义务。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三)通知和协助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如受遗赠。,(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