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法院出具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 3、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30天到三个月;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 4、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5、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破产重组的利益关系是什么 破产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 1、破产申请根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 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5、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 6、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7、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