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案人员家属电话会被监听吗 |
释义 | 不一定会被监听,监听电话属于技术侦察措施。技术侦察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未经审批不得私自采取技术侦手段,警方如果获得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嫌疑家属系直接关联人员,特别是明显不配合警方侦察时)的电话进行监听。因此亲人被网上追逃可以对嫌疑家属系直接关联人员,特别是明显不配合警方侦察时)的电话进行监听。 以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会监听电话: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类的。 二、有商业间谍行为的。 三、经检察院批准的反贪污渎职。 四、重大刑事安全。 五、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取证需要。 警察监听电话需要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行为; 2、行为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行为人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行为人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6、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7、其余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百五十九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第二百六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二百六十一条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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