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申请注销驾驶证指南 |
释义 | 一、办事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属于申请办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属于办事条件第4项至6项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车辆管理所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未按规定申请的,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注销,并公告驾驶证作废。属于办事条件第7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未交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驾驶证作废。 四、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 (二)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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