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难以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