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一、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程序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四)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证明文件(因单位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证明;因租赁一方姓名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或相关有效文件;房屋门牌或单元号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想要更改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房屋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二是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二、解除租赁合同有什么事由 法律对租赁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为较为祥尽的规定,大致分为双方解除、承租人解除、出租人解除三大类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具体如下: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造成租赁物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6、承租人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者未依约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瑕疵的除外。 10、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的权属有争议或者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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