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最基本的原因 |
释义 |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很多人买保险都没有了解全买的那一份保险,对合同条款里的弯弯绕绕往往后知后觉,后期解除合同又有经济损失,所以合同的条款在买之前就要理清楚。 3、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4、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5、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6、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一、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身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吗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虽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 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 因此,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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