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是归谁 |
释义 | 中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 由于埋藏物的价值一般很高,若放任发现埋藏物的人自主处理,不仅会造成邻里纠纷,而且容易导致国家财产的流逝,所以在发现地下埋藏物后,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告程序,直接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一、埋藏物和遗失物的区别与关系 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埋藏物一般为动产,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未约定未付款能否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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