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妇幼保健院评审细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概况,《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各项指标的得分,被评审机构总分,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字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指定下设的相应专业委员会(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 (三)《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各项指标的得分; (四)被评审机构的总分; (五)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六)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专业委员会(组)主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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