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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一般多少天
释义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受以下时限影响:
    1.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2.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三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3,表决通过,十日内企业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4,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一、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1、出现重整事由;
    2、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审查;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公告;
    6、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
    7、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经营事物;
    9、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重整申请书;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逃、催收的依据);
    4、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6、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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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