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动机形成的基本条件 |
释义 |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诱因条件也就是说,有需要产生,还要有诱因条件。由此可见,形成动机的条件有二:一是内在条件,即需要、欲望;二是外在条件,即诱因、刺激。 一、缓刑矫正制度有什么内容 缓刑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一)判决前调查判决前调查,是指根据法院的要求,由缓刑机构或者其他的授权机构,对犯罪情况、犯罪人情况和犯罪人转变为守法公民的可能性进行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书面文件,称之为判决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二)监管对缓刑犯的监管在国外一般都由缓刑官担任。缓刑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一是强制缓刑犯遵守缓刑的条件;二是降低缓刑犯对社区的危险性;三是缓刑犯形成守法的生活方式。监管既是对缓刑犯的刑罚惩罚,又是对缓刑犯的社会帮助,所以,社区矫正的监管就是将缓刑犯置于社区环境之中,在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下,依法限制他们的一定自由,恢复业已危害的社会关系,同时,要改变他们的生活状态,协助他们重返社会。(三)矫治。矫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理念。传统的社区矫治观念,源于刑事人类学派的理论,即犯罪行为乃是精神和情感功能的缺陷所致,所以,应该针对犯罪人的动机和思想形成的过程,发现他们犯罪的潜在原因,进行心理咨询和精神治疗,帮助犯罪人克服引起犯罪的冲动。刑事社会学派则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而不是精神病态,所以,只有改变犯罪人的需要,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找到工作,才能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结构之中。让犯罪人在生活压力和从善动力之下改变他们的行为恶习,在矫正的处遇中实践新的行为方式,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这种矫正是基于犯罪人思想认识而不是情感方面的治疗。认识的矫正是普遍的矫正,是在矫正监管之下矫正犯罪人中最普遍的问题。但是,无论何种矫治,转变犯罪人的思想,改变他们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念,被认为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所在。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更是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以指导具体的量刑实践,笔者将其概括为量刑的五种均衡,分别为罪刑均衡、责刑均衡、目的均衡、(具体的)政策均衡和时空均衡,其中罪刑均衡(违法性大小)和责刑均衡(有责性大小)实现的是该当之刑罚,因为存在罪刑均衡从而能够确定量刑的基准,因为加入责任因素而使得刑罚具体化;后面三个均衡的实现则均在广义的刑事政策涵盖之内(称之为刑事政策之刑罚亦未尝不可),其中,依据特殊预防之目的而量定的刑罚是刑罚的个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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