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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胎儿是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
释义
    律师分析:
    对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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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