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虚拟币公安怎么处置 |
释义 | 一、关于虚拟币公安怎么处置? (一)司法处置币来源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00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对涉案财物的变卖、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暗箱操作。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4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二)司法机关委托代处置公司处置 (三)代处置公司转委托,让境外的机构在境外合法合规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四)境外机构将司法处置币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以美金结算,卖给境外的买家 (五)境外机构将卖币所得的美金,通过外管局备案结汇为人民币,最终代处置公司将该结汇的资金支付给司法机关指定的账户,再依据法律规定是返还受害人,还是纳入国库。 二、司法处置币在境外交易所卖出,能否通过外管局结汇变? 1、从国家层面:我国公民合法的居民收入人民币资金,虽然被犯罪分子欺骗,变为虚拟货币,但最终得以变回人民币,避免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从法律层面:如果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受害人将人民币变现为虚拟货币,流经犯罪分子手中,并被司法机关处置。那么国家机关代为变现,并将人民币资金全部或部分偿还给受害人,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有力的法律保护; 3、相比卖给境内买家,司法处置币在境外交易所卖给了境外的买家,避免了与当下我国打击虚拟货币炒作的政策文件精神,一直以来,司法处置币直接被卖给境内买家广受争议的一个原因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文件,我们国家都是不支持虚拟货币炒作的。如果境内居民买卖虚拟货币,不被国家支持;故而公安机关找境内民众出售虚拟货币,明显有违国家文件的精神; 4、相比卖给境内地下钱庄,司法处置币在境外交易所卖给了境外的买家,避免了犯罪分子的违法资金通过司法处置币来完成销赃和洗钱。 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处置虚拟货币造成的司法腐败。如果明确通过境外交易所的模式变现为美金,然后通过美金结汇为人民币的模式变现,则整个流程的变现成本完全可按照市场行情进行估测,这样就不会造成低价处置虚拟币的情形,变相的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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