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法院判处缓刑的人员,必须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之内持判决书到当地司法局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看守所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社区矫正的,可以委托开展调查评估; (二)对看守所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三)对从看守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五)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六)对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七)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