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你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事实婚姻,由于事实婚姻未领取结婚证,如果双方要离婚则必须要到法院起诉。 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事实婚姻比较特殊,除了提供民事起诉状、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财产相关证据等常规材料外,还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那些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等。 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